電子商務交易模式對稅務機關的新挑戰是 : 進行新一代的經濟模式,卻使用上一世代的稅法

講師 曾大忠 會計師
中華民國會計師
美國德州會計師
於創立註冊於美國德州的會計師事務所之前為台灣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門協理。
在加入勤業眾信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團隊之前服務於美國德勤會計師事務所達拉斯辦公室稅務部。


 

美國所得稅務系統簡介

美國所得稅系統分成聯邦稅、州稅、銷售稅(類似台灣地方稅)

聯邦稅指當貨物所有權在美國境內進行轉換,須繳交聯邦稅
舉例:
台灣企業透過美國倉儲在美國境內移轉貨物給客戶,須繳交聯邦稅(如: 亞馬遜FBA服務)
若台灣企業從台灣出貨給美國客戶,則無需繳交。

州稅指企業與美國各州是否有存在”連結關係”,若有需繳交州稅。
舉例:
台灣企業在加州有工作人員 或 設立辦公室 或倉儲…. 等有存在實質連結關係,需繳加州州稅。

銷售稅依照貨物起運地及目的地是否相同來判斷需不需要繳交。
舉例:起運地與目的地都在德州,則須繳交銷售稅;起運地在德州,目的地在加州則無需繳交銷售稅。

 

美國所得稅課稅主體種類

美國所得稅課稅主體分為:美國籍個人、美國設立的公司、非美國籍個人、非美國設立的公司組織。
1.美國籍個人/美國設立的公司
應納稅所得為全球來源所得,除非該所得為免稅所得,或海外所得因適用租稅 協定而不需雙重課稅。

2. 非美國籍個人/非美國設立的公司組織
應納稅所得為美國來源所得,除非該所得為免稅所得,或美國來源所得因適用 租稅協定而不需雙重課稅。

 

以外國人(非美國籍)或外國公司的身分在Amazon 賣東西到底要不要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