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監事選舉專區
內政部111年12月23日台內團字第1110057907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114年1月台內團字第1130044015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114年1月台內團字第1130044015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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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監事選舉相關規範摘錄
一、會員選舉權利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則無前項權利。
二、理監事名額與遞補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三、大會職權與代表選舉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包含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四、常務理事與理事長選舉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五、常務監事選舉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六、任期規定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不得連任。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七、選舉會議規範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理監事會開會時,若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亦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